超载和超员听着像是一个道理,但是根据《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超载和超员一般都在同一个处罚规定里,个别不同,可以根据准驾类型划分,一起来看看吧!
超载超员处罚依据: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的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
3、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6分。
5、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6、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7、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另外: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3、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