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的机动车该如何处罚?

时间:2023-03-07 11:05:26     浏览:775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要求:驾驶组装的机动车或是已做到报废规范的机动车上路面行车的,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应该给予收交,强制性报废。

 

对驾驶前述所列机动车上路面行车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开报废车是会被注销驾驶证的,已做到报废规范的车辆技术性安全性情况差,安全风险巨大。在行车时车辆可靠性差,非常容易出现常见故障,尤其是很容易产生偏重、轮胎爆胎、制动系统失效、零件脆化负载大而破裂等状况,若在汽车行使不良影响无法预料。驾驶报废的车辆技术性早已不合格,再加上排出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响声邻居扰民,不好环境保护,与此同时驾驶报废车辆载客上道也是对他人逃避责任的主要表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并品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驾驶人”的处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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