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责任的程序。
第一步
12种负全责的行为
一,当事人逃逸,致使现场发生变化,丢失证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核实交通事故的事实。
二,当事人故意销毁、伪造现场、销毁证据。
三,在交通灯控制的路口驾驶车辆时,当事人应当继续闯红灯。
四,在道路上,一方驾驶机动车越过被禁止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及其他车辆或行人时,即发生交通事故。
五,将机动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在非机动车辆通行范围内,与同一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擦痕、碰撞的一方。
六,有关人士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区内划伤行人。
七,驾驶车辆的一方与行人依法在人行横道上擦擦、碰撞。
八,有关人员驾驶不允许他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救援车。
九,当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荷载分散或分散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十,在驾驶汽车时,与车辆后面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十一,如果一方在非机动车道上反向驾驶非机动车辆,且非机动车辆向前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
十二,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的,在同一方向上超过非机动车辆的,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步
14类严重过错行为(A类)
车辆在交叉口未按规定让路的事故;
车辆不根据交叉口处的交通信号通过;
车辆违反右侧交通规则,不能自行行驶。
车辆不按照路段规定放弃事故;
车辆未按规定变换车道或借用车道的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与汽车相接,后车与前车不保持安全距离。
车辆未按规定掉头。
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通过的;
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
违反规定的机动车装载事故;
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行驶或者停车,造成旅客事故的;
行人不按照规定通过交通事故的;
施工、作业事故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广告牌和管道事故。
第三步
一般过错行为(B类)
1.任何一方酒后驾驶无驾驶证机动车有过错的,应当增加其主要责任。
2.本标准不适用于快速处理和非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